原住民身分之認定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自然取得: |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
二、姓名取得: |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子女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 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子女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父或母依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90年1月1日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死亡後其婚生子女仍可依第一、二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
三、收養取得: | 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或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
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姓名變更喪失: |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從原住民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
二、父母再婚喪失: |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權利義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而取得原住民身分,日後如父母再結婚,該子女其原住民身分喪失。 父或母依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90年1月1日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死亡後其婚生子女仍可依第一、二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
三、終止收養喪失: | 非原住民為原住民收養得取得原住民身分,日後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 |
四、自行申請喪失: |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1.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 2.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3.年滿20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
回復原住民身分
一、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
二、依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3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身分法第9條第2項】
變更原住民身分
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其子女身分從之;日後不可再約定變更。未依前項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更正原住民身分
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可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更正。
身分變更流程
原住民身分變更標準作業流程說明一覽表 | ||
作業流程 | 權責單位 | 步驟說明 |
1.受理 | 窗口作業人員 |
1.承辦人員問候民眾申請案件。 2.判斷其辦理項目,包括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 |
2.1審核證件及申請人資格 | 窗口作業人員 |
1.依據民眾欲辦理的原住民身分登記項目,審查所應檢附的證件是否齊全,申請人是否適格。 2.本人因故未能親自辦理時,應出具委託書【(民)表一(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3.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父 母雙方)共同申請,如父母之一方未會同申請時,需附他方之同意書【(民)表二(同意書)】。 4.檢視委託書、同意書是否填寫正確。 5.申請人在「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申請書」上簽名。 6.附上具有原住民身分認定之連貫戶籍謄本。 7.未成年子女依第七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另附經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同意之子女從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約定書【(民)表三(原住民身分約定書)】。 8.未成年子女依第十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另附經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同意 之子女原住民身分約定書【(民)表三(原住民身分約定書)】。 9.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依第十條規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者,應另附經夫妻雙方同意之變更原住民約定書【(民)表三(原住民身分約定書)】。 |
2.2填寫一次告知單並退件 | 窗口作業人員 | 前述有任何一項不符規定時,應主動填寫一次告知單,告知應補全何種證件或應由何人來申請,並予申請人收執。 |
3.查對相關資料 | 窗口作業人員 |
1.查詢當事人戶籍資料,檢核具有原住民身分之連貫戶籍謄本是否齊全。 2.當事人所附謄本不齊全時,應主動以傳真查詢戶籍資料表。傳真其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索取具有原住民身分之連貫戶籍謄本。 |
4.1審查資料並陳核 | 窗口作業人員 | 將申請人填寫之「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申請書」及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資料或證明文件,審查後陳主管核定。 |
4.2未淮案件函退 | 窗口作業人員 | 審核不符合規定者,由戶政事務所函退申請人。 |
5.教育程度查註 | 窗口作業人員 | 審核符合規定者,由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教育程度註記。 |
6.辦理登記 | 窗口作業人員 | 審核符合規定者,由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
7.1審核資料 | 審核人員 | 審核登記資料記事是否正確。 |
7.2更正錯誤資料 | 審核人員 | 審核人員發現記事有錯誤,應立即更正。 |
8.戶口名簿註記 | 窗口作業人員 | 在民眾攜帶之戶口名簿註記或塗銷原住民身分。 |
9.通報及歸檔 | 承辦人 |
1.申請案件辦理完竣後,應通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 2.完成作業程序及歸檔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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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Q&A
問: | 我的父親非原住民,我的母親是原住民,那麼我要如何擁有原住民的身分? |
答: |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 所以您可以從具原住民身分母親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協議,填寫原住民身分約定書,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填寫自願從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意願書,至戶籍地所在戶政事務所辦理。 備註: 申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受委託人 申請人應備證件: 原住民身分約定書(未成年人);自願從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意願書(成年人) 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最近二年內拍攝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之彩色正面半身相片1張 |
問: | 我已經具有原住民身分,想回復原住民傳統名字,有那幾種註記方式,應如何辦理? |
答: | 依據姓名條例第1條及第2條規定,原住民可以回復傳統名字,而且原住民之傳統名字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有以下三種註記方式(可選擇其中一種): 1.傳統名字漢字註記,比如: 瓦歷斯.貝林 2.傳統名字漢字註記並列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比如: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3.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比如: 鄭 天 財 Sra.Kacaw 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並填具申請書,向戶政事務所為之,由戶政事務所核定。 備註: 內政部已擴大異地辦理「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及回復漢人姓名登記」、「原住民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已回復傳統名字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
問: | 我是阿美族(平地)原住民要與泰雅族(山地)原住民結婚,我要如何改成與先生一樣的山地原住民身分? |
答: | 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其子女之身分從之。【原住民身分法第10條第1項】 應攜帶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原住民身分約定書,至戶籍地所在戶政事務所辦理。 備註: 原住民身分法第10條第1項僅規定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可以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並未明定得回復原有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是以其既因結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即不得申請回復【90年4月9日台(90)原民企字第9004582號函】 |
問: | 我原本註記民族別為泰雅族,但是行政院在民國93年核定太魯閣族為原住民民族,我可以申請變更為太魯閣族嗎? |
答: | 行政院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二條規定核定新民族別時,已註記民族別之成年人得依個人意願申請變更為該民族別,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9條第3項】 |
問: | 我具有阿美族平地原住民身分,我在去年和先生離婚了,我們有一位12歲的女兒,女兒從父姓,但是由我取得監護權,請問我的女兒也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嗎? |
答: | 父母離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