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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規費及罰鍰標準

內政部於99年9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籲請民眾於法定申報期間內申辦各項戶籍登記,以免逾期受罰!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之一

項  目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判決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法定申報期間

30日內

60日內

3個月又30日內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79條)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300元

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500元

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700元

逾181日以上

900元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900元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76條)

自動申請更正

3,000元

戶政人員發現

6,000元

被人檢舉

9,000元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之二

項  目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戶籍法第80條)

1000元

2000元

3000元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戶籍法第77條)

3000元

6000元

9000元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戶籍法第77條)

3000元

6000元

9000元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之處罰(戶籍法第78條)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1000元

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1500元

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2000元

逾181日以上

3000元

附  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