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99年9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起生效。籲請民眾於法定申報期間內申辦各項戶籍登記,以免逾期受罰!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之一 |
項 目 |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判決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
出生登記 |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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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申報期間 |
30日內 |
60日內 |
3個月又30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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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79條) |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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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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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
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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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81日以上 |
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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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
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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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76條) |
自動申請更正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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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人員發現 |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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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檢舉 |
9,000元 |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之二 |
項 目 |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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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戶籍法第80條) |
1000元 |
2000元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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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戶籍法第77條) |
3000元 |
6000元 |
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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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提供查證資料(戶籍法第77條) |
3000元 |
6000元 |
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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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之處罰(戶籍法第78條) |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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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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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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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81日以上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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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記 |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 |